盘山县水利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示例 | ||||||
1 | 事项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
2 | 事项类型(可多选) | 面向自然人 | □生育收养 □户籍办理 □民族宗教 □教育科研 □入伍服役 □就业创业 □设立变更 □准营准办 □抵押质押 □职业资格 □行政缴费 □婚姻登记 □优待抚恤 □规划建设 □住房保障 □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 证件办理 □交通出行 □旅游观光 □出境入境 □消费维权 □公共安全 □司法公证 □知识产权 □环保绿化 □文化体育 □公用事业 □医疗卫生 □离职退休 □死亡殡葬 █其他(含个体工商户,按照人类生命周期排序)等 | |||
面向法人 | □设立变更 □准营准办 □资质认证 □年检年审 □税收财务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投资审批 □融资信贷 □抵押质押 □商务贸易 □招标拍卖 □海关口岸 □涉外服务 □农林牧渔 □国土和规划建设 □交通运输 □环保绿化 □应对气候变化 █ 水务气象 □医疗卫生 □科技创新 □文体教育 □知识产权 □民族宗教 □质量技术 □检验检疫 □安全生产 □公安消防 □司法公证 □公用事业 □人注销 □档案文物 □其他(按照法人生命周期排序)等 | |||||
3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6年7月2日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修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7年3月1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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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权限划分 | 1.《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2013年2月1日期施行) 第五条 河道整治规划、采砂规划编制以及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流域面积五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主要河段及市际间界河(含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影响较大的跨市河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流域面积五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非主要河段、流域面积一千平方公里以上五千平方公里以下河流主要河段及县际间界河(含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影响较大的跨县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流域面积一千平方公里以上五千平方公里以下河流非主要河段、流域面积一千平方公里以下河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鸭绿江、跨省河流(含省、自治区间的界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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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七条) | ||||
6 | 受理条件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第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流域机构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还应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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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请材料 (要求提供申请材料,要求有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部委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原则上不能有兜底性条款,并应体现合理性、必要性、适时性、完整性。)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设定依据 | ||
1 | 申请书或申请文件2份(原件)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 ||||
2 |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10份(原件) | |||||
3 |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及相关图纸1套(原件)(应能说明占用或影响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利工程等情况) | |||||
8 | 中介服务 | 无 | ||||
9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法人 | ||||
10 | 基本编码 | (暂不填写) | ||||
11 | 实施编码 | (暂不填写) | ||||
12 | 行政层级 | □省级 □市级 █县级 | ||||
13 | 行使内容 | 对河道内有关活动进行审批 | ||||
14 | 实施机构 | 县水利局 | ||||
15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授权组织 □受委托组织 □其他 | ||||
16 | 联办机构 | 无 | ||||
17 | 办理流程 | 受理—核查—审批—办结(详见流程图) | ||||
18 | 数量限制 | 不限 | ||||
19 | 结果名称 | 关于**********的批复 | ||||
20 | 结果样本 | 无 | ||||
21 | 是否收费 | □是 █否 | ||||
22 | 收费标准 | |||||
23 | 收费依据 | |||||
24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即办件 | ||||
25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26 | 通办范围 | □全国 □跨省 □跨市 █跨县 | ||||
27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都可以 | ||||
28 | 预约办理 | □可以 █不可以 (如填写“可以”,列明预约办理途径渠道) | ||||
29 | 网上支付 | □可以 █不可以 (如填写“可以”,列明支付银行、账号等信息) | ||||
30 | 物流快递 | □可以 █不可以 (如填写“可以”,需提供相关快递公司的快递单) | ||||
31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 ||||
32 | 办理地点 | 盘山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区13号 | ||||
33 | 办理时间 | 8:30—11:30;13:30—17:00 | ||||
34 | 咨询电话 | 0427-3557132 | ||||
35 | 常见问题 | 无 | ||||
36 | 监督电话 | 0427-3583492 | ||||
注:此表中,1-9项是共性要素,10-36项是个性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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