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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28 浏览次数:78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落实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水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盘山营商环境,依据《辽宁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事前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二)执法人员。公开水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类别、执法区域、证件编号、有效期限。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三)执法依据,公示水行政执法所依据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权责清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四)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五)执法程序。公示水行政执法方式、步骤、时限、顺序和流程图等。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水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内容。

(七)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公开负责本单位纪检监察或纪律监督部门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在服务窗口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办公电话、咨询渠道、投诉举报电话等。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水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四)行政征收。行政征收的项目、标准、征收主体及对象,依据及征收流程。

第九条 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主要利用政府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微信、公示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二)政府文件。主要利用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等,公示相关执法内容;

 (三)新闻媒体。主要包括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等;

(四)办公场所。信息公开栏、专栏、咨询台公示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程序如下:

(一)行政执法机关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执法主体、依据、办结时限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司法局审核后公开;

(二)行政执法机关编制《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公示;

(三)水行政执法部门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报县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四)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的公示,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水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水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对各类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部门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决定和结果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承办部门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部门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并作出必要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承办执法活动部门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负责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更新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水利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公示信息的审核,办公室负责公示信息的审定,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利用公示载体发布。

第十五条 建立水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水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经承办部门调查核实后,及时澄清、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水利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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