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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水利局2020年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0-07-28 浏览次数:224
盘山县水利局2020年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主体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备注
1 盘山县水利局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1月24日颁布)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是否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是否改变取水用途;是否按计划取水等 随机抽查  
2 盘山县水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稽查、检查、督查 【法律】《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法规】《国务院转批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2000年7月15日国发[2000]20号)第六条第(一)款各级计划、财政、水利及建设部门要充实检查监督力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移民建镇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经常进行稽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按管理权限查处,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1.项目法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2.招投标是否具备;3.建设监理是否符合要求。 随机抽查  
3 盘山县水利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12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土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并可以采取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以及依法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包括水土保持措施变更,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等 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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