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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28 浏览次数:719

盘县应急发〔2019〕 号

关于印发《盘山县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 

《盘山县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经局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山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9月3日 


盘山县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盘山县应急局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包括:

(一)行政处罚类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

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降低资质等级的;

3.县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法规科技规划股进行法制审核;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

5.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6.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强制类

1.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

2.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

3.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需要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适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对第三条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承办股室、中队在案件调查结束后,经本股室、中队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提交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承办股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六)经过评估、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或者评审意见;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违法行为(或隐患)基本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重大执法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证据情况;

(四)拟作出决定及承办股室负责人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内容是否超出本机关行政职权,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查清;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七)执法是否有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齐备;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法规科技规划股对承办人报送的案件材料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承办人及时补充。必要时,可以调阅审核执法决定的相关材料,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

(三)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撤销行政许可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七)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法规科技规划股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归还案件承办股室存档。

第十条  承办股室、中队对法规科技规划股审核意见作出相应的办理:

(一)承办股室、中队对法规科技规划股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承办股室对法规科技规划股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承办股室、中队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规科技规划股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法规科技规划股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1年。

附件: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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