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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程记录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28 浏览次数:343

盘县应急发〔2019〕 号

关于印发《盘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

《盘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经局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山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9月3日 


盘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盘锦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各行政执法机构(包括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下同)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跟踪记录整个行政执法全部过程的活动,实现行政执法 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执法全过程实施 记录。

第五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记录方式和要求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 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含调查取证)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案件讨论记录、内部程序审批表、送 达回证等纸质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时,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程序,应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环节进行文字记录或音像记录。

第八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符合法定格式,严谨规范制作,合法有效送达;

(二)调查取证笔录、审查或现场核查意见等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或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九条 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  对查封扣押财产等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和送达等容易 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音像记录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音像记录设备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并在执法过程中言语文明、合法规范;

(二)音像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 人员、执法过程等。

(三)音像记录应当记录受检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四)音像记录开始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规定的防爆音像记录设备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其他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三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

用制度,统一管理和保存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各监管股室要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办法和监督规则。法规科技规划股负责对行政执法信息采集、存储、记录设备设施的维护,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根据行政执法需要,为各监管股、各中队配置音像采集、存储(转存)等配套设施设备。执法记录仪按每执法小组1台的标准配备。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执法人员自结案之日起 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文字和音像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形成相应案卷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储存至执法信息专用储存器。

第十八条 建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 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数据分析,将分析结果有效运用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 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条  法规科技规划股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县应急管理局各监管股室、中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监管股室、中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情况,将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监管股室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未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漏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文字或音像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局法规科技规划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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