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办事指南
附件1 | ||||||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 ||||||
1 | 事项名称 |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 ★某政务服务事项如需下设若干具体办理项目,事项名称填写“(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序号)+(下设办理项目名称)” | |||
2 | 事项类型(可多选) | 面向自然人 | □生育收养 □户籍办理 □民族宗教 □教育科研 □入伍服役 □就业创业 █设立变更 □准营准办 □抵押质押 □职业资格 □行政缴费 □婚姻登记 □优待抚恤 □规划建设 □住房保障 □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证件办理 □交通出行 □旅游观光 □出境入境 □消费维权 □公共安全 □司法公证 □知识产权 □环保绿化 □文化体育 □公用事业 □医疗卫生 □离职退休 □死亡殡葬 □其他(含个体工商户,按照人类生命周期排序)等 | |||
面向法人 | □设立变更 □准营准办 □资质认证 □年检年审 □税收财务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投资审批 □融资信贷 □抵押质押 □商务贸易 □招标拍卖 □海关口岸 □涉外服务 □农林牧渔 □国土和规划建设 □交通运输 □环保绿化 □应对气候变化 □水务气象 □医疗卫生 □科技创新 □文体教育 □知识产权 □民族宗教 □质量技术 □检验检疫 □安全生产 □公安消防 □司法公证 □公用事业 □人注销 □档案文物 □其他(按照法人生命周期排序)等 | |||||
3 | 设定依据 | 1.《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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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权限划分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
★审核时需提供明确“权限划分”的依据复印件 | |||
5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审核时需提供明确“法定办结时限”的依据复印件 | |||
6 | 受理条件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审核时需提供“受理条件”设定依据的复印件 | |||
7 | 申请材料 (要求提供申请材料,要求有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部委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原则上不能有兜底性条款,并应体现合理性、必要性、适时性、完整性。)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核时需提供“申请材料”设定依据的复印件 | |
1 |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1份 | 1.《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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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1份 | |||||
3 |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 |||||
4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1份 | |||||
5 |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 |||||
8 | 中介服务 | 无 |
★审核时需提供设立“中介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复印件 | |||
9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法人 | ||||
10 | 基本编码 | (暂不填写) | ||||
11 | 实施编码 | (暂不填写) | ||||
12 | 行政层级 | □省级 □市级 █县级 | ||||
13 | 行使内容 | |||||
14 | 实施机构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5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授权组织 □受委托组织 □其他 | ||||
16 | 联办机构 | 无 | ||||
17 | 办理流程 | ★审核时需提供流程图 | ||||
18 | 数量限制 | |||||
19 | 结果名称 | 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 | ||||
20 | 结果样本 | ★审核时需提供结果样本复印件 | ||||
21 | 是否收费 | □是 █否 | ||||
22 | 收费标准 | |||||
23 | 收费依据 | |||||
24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即办件 | ||||
25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
26 | 通办范围 | □全国 □跨省 □跨市 □跨县 | ||||
27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都可以 | ||||
28 | 预约办理 | □可以 █不可以 (如填写“可以”,列明预约办理途径渠道) | ||||
29 | 网上支付 | □可以 █不可以 (如填写“可以”,列明支付银行、账号等信息) | ||||
30 | 物流快递 | □可以 █不可以 (如填写“可以”,需提供相关快递公司的快递单) | ||||
31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 ||||
32 | 办理地点 | 各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服务中心) | ||||
33 | 办理时间 | 8:30—17:30 | ||||
34 | 咨询电话 | 0427-3301088 | ||||
35 | 常见问题 | |||||
36 | 监督电话 | 0427-3301005 | ||||
注:此表中,1-9项是共性要素,10-36项是个性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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