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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24 浏览次数:314

(一)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包括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二)重大行政处罚的种类: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4、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

5.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三)重大行政许可的种类:

1.拟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2.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四)重大行政强制的种类:

1.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财物,价值较大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五)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的种类。

(六)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七)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2.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3.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4.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5.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行政决定是否适当;

7.程序是否合法;

8.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八)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对涉及适用裁量标准的决定,严格依照裁量标准,提出处理意见;

3.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4.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5.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6.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7.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8.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9.其他依法处理的意见。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九)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十)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请示或咨询。

(十一)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制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十二)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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