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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审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07-24 浏览次数:252

    根据审计工作要求,为做好服务工作,现编制服务指南如下。

一、国家政策

    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

二、服务事项

主管全县的审计工作,对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服务内容

1.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2.组织部门委托的科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3.专项审计调查等。

四、服务对象

属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全县行政、企事业单位等。


五、程序及时间规定

1.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2.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3.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4.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六、其他

    服务机构:盘山县审计局

    服务人员:盘山县审计局所有工作人员

    机构地址:盘山县政府楼

    联系电话:0427-355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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