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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20〕38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2020年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4 浏览次数:596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2020年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4日

 

 

 

盘山县2020年村级公益性公墓

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环境整治有关要求,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大力营造环保、和谐、文明的殡葬新风,有效解决出口问题,根据《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关于推进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9〕71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推行集中集约安葬,有效治理农村散埋乱葬、促进移风易俗,坚持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加快构建布局合理、服务便捷的农村安葬服务体系,从2020年开始,力争到“十四五”末期,基本实现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布局

由县民生保障中心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林湿中心等部门编制规划,报县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自然资源、林湿等部门备案。以行政村为单位建设,常住人口较少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几个毗邻村联合建设。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规划、常住人口数量、死亡人口数量、人口结构、安葬需求、散葬坟墓存量等因素,按照总人口数的7‰死亡率计算,使用周期至少20年。村级公益性公墓选址要符合“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还可以采取改造农村散坟集中安葬点、油田废弃井厂,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林地、荒地、废弃地等多种形式,禁止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并避开铁路、公路、河堤两侧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可视范围内1000米。

(二)规划审批程序

由县民生保障中心根据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提出建设方案,相关部门进行联审,报县政府批准。现有公益性公墓存在手续不全、规划不合理等问题的,要提请县政府研究解决,确保全部合法合规。

(三)明确建设标准

新建村级公益性公墓,由各镇(街道)统一组织建设。要符合节约土地,保护林地,美化环境的要求,墓区建设不得采用硬覆盖,占地不超过5亩,合葬墓位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单个墓位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墓位间以绿化带相隔。提倡地面不留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应体现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推广使用卧碑,碑长不超过60厘米,碑宽不超过50厘米,倾斜角度不超过15度,新建村级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应达到100%,通过改造散坟集中安葬点建成的村级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应达到60%以上。

(四)确定指标任务

根据调查核实,盘山县现有散埋乱葬坟墓66321盔,全县人口约27万。根据测算,2020年全县建设完成26个村级公益性公墓。

(五)加强维护管理

各村级公益性公墓建成后,由村委会负责管理,免费或低偿为村民提供骨灰(遗骨)安葬服务,收费标准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用于日常维护管理。要积极推进散葬坟墓迁移,新增骨灰全部进入公墓内集中安葬。要落实日常管理责任,对有关设施及时进行维护修缮,保持墓区环境优美和墓位的完好整洁。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制,有关档案要按规定保存。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规划(2020年5月底前)

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由县民生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湿中心等部门共同编制,并报县政府批准,确保5月底前各镇(街道)全部完成规划编制。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要明确拟建数量、具体位置、占地面积、安葬方式、资金来源、各类墓穴占比、可使用年限等。

(二)确定方案(2020年5月底前)

县民生保障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湿中心等部门,共同制定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2020年实施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要明确建设标准、建设地点、年度任务和时间安排等,要以“三沿六区”范围内的村为建设重点。实施方案的制定要与建设规划编制同步推进,要确保5月底前全部完成。

(三)开工建设(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

确定2020年建设任务,5月底前开工建设,9月底前要取得阶段性成果,10月底前要基本完成。

(四)全面推进(2020年11月至2025年12月)

要根据建设规划,加强工作调度,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健全配套支持保障政策,完善相关手续。要坚持建管并重的原则,确保村级公益性公墓实现全覆盖。

四、奖补政策

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支持有条件的镇、村自筹部分资金,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捐建,严禁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合建。省财政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每新建一个符合标准的村级公益性公墓补助10万,新建村级骨灰堂参照此标准执行。对迁移散葬坟墓的个人给予补助,省财政按照先迁后补的原则给予补助,每新迁1座散葬坟墓补助500元。

对试点地区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散葬坟墓迁移,省财政加大补助力度,补助标准可上浮20%。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推进。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市级组织协调、县级抓总推进、各镇(街道)主体落实、党员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动的工作格局。

(二)规范资金管理

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将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进行资金拨付,要在每年6月底前向市民政局上报村级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计划情况,市民政局根据汇总情况向省民政厅申请补助资金,省厅对各地资金审核后商请省财政厅,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在省人大批准后60天内予以拨付。

(三)做好宣传引导

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群众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集中安葬的新理念、新风尚。注重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和红白理事会的作用,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推进移风易俗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殡葬改革的浓厚氛围。要做好舆情管控,有针对性的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消除误解误读和群众疑虑,防止不实信息传播和恶意炒作,确保社会稳定。

(四)强化督导考核

各镇(街道)要将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相结合,与农村环境整治相结合,县政府将推进村级公益性公墓纳入年度督查检查和绩效考核,将加强工作调度,对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迟缓,影响政策落实的镇(街道)进行通报。

 

附件:2020年盘山县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分解表

2020年盘山县建设村级公益性公墓任务分解表.xls

 

 政策解读:《盘山县2020年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 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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