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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5-08 浏览次数:1187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重要指示,不断提升军人的尊崇感,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解除军人后顾之忧,促进部队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政联〔2011〕7号)和盘锦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盘锦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盘教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实施
盘山县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由盘山县教育局、盘山县人民武装部具体实施。县教育局负责军人子女的教育优待资格审查、公示、安排入学等工作,统筹优质教育资源,推进各项教育优待政策有效落实;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军人接受优待资格审核、公示、统计汇总、具体组织等工作,严格执行政策标准,严禁弄虚作假。   
    二、优待办法
    1.本优待办法中所称军人子女,是指在盘锦服役或在外地服役子女为盘锦户籍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2.军人子女报考公办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类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至少降低20分录取。
   (2)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类地区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至少降低10分录取。
   (3)上述(1)、(2)项范围内的军人的子女,可以回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并对应上述(1)、(2)项中规定降低分数录取。
   (4)前款规定范围之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中考时至少降低5分录取。
    3.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任选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办理程序
    1.军人子女享受学前教育优待
入幼儿园的军人子女由军人提出申请,经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认定和出具证明,并在部队内公示后,连同户籍证明等材料报县人民武装部,由县人民武装部汇总后报送县教育局审核并统筹协调予以安排。
    2.军人子女享受义务教育优待
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军人子女由军人提出申请,经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认定和出具证明,并在部队内公示后,连同户籍证明等材料报县人民武装部,由县人民武装部审核无误后报送县教育局审核并统筹协调予以安排。
    3.军人子女享受中考教育优待
由军人提出申请,经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认定和出具证明,并在部队内公示后,连同户籍证明等材料统一报送盘锦军分区政治部汇总,审核无误后5月30日前报送市教育局,作为普通高中录取依据。
四、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军人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毕业学校学籍证明;
    2.军官证(士兵证)、军人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请书;
    3.《盘锦市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资格审核表》、《盘锦市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名册》(由军分区及各武装部提供);
    4.军人所在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子女身份认定及其它相关情况证明;
    5.烈士子女,需提供批准革命烈士通知、《烈士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因公牺牲军人,需提供批准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通知、《因公牺牲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病故军人需提供原单位服役证明及病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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