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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28 浏览次数:314


 

一、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

为平稳有序推进盘山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9]108号)和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委办[2019] 4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任务

2020年年底前,以县区为单位集中力量将全县范围内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中央、省及市、县区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街道(镇)和社区(村)实行社会化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中央金融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享受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原则上以退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进行属地管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生活的,可在经常居住地享受街道和社区面向社会提供公平化、均等化服务。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要确保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有效衔接。

三、主要内容

(一)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相应镇(街道)和村(社区)党组织,编入党支部。

(二)人事档案移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盘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盘山县分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移交后,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盘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盘山分局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并实现档案服务数字化、便捷化。涉密部门人员的档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居住在村(社区)且有参与村(社区)退休管理服务要求的企业离休人员和县管干部,镇(街道)和村(社区)可先建立此类人员的基本情况信息库提供相应的社会化服务。

(三)社会保障管理服务职能移交。将原由国有企业负责的退休人员各项社会保障管理服务职能移交各镇(街道)和村(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四)国有企业所办社区管理组织资产移交。国有企业现有专用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能够分割移交的,经国有企业出资人审核并报请政府批准后,无偿划给各镇(街道)和村(社区)。对难以分割移交的资产,国有企业可与镇(街道)和村(社区)协商采取调换等方式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没有专门用于退休人员服务活动场所的,各镇(街道)和村(社区)不应要求国有企业新建或提供新建所需资金。国有企业所办社区管理组织的办公场所、设备、服务设施等资产,与职工家属区相配套的公共场所、公有房屋、场地及服务设备设施等,经双方协商,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镇(街道)、村(社区)的使用管理范围。

(五)国有企业从事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移交。对国有企业从事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职工,各镇(街道)和村(社区)予以优先聘用,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基础上,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仍留在国有企业的职工,通过企业内部转岗、交流任职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实行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费用发放方式,由国有企业依据国家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费用相关政策、资金渠道等实际情况确定。

四、涉及范围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涉及到央企、省企和县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五、操作方法

(一)移交申请。国有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首次移交需向县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提出移交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申请报告。需要真实完整提供移交地方管理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党组织关系,移交的房屋、场所、设备、设施等资产,企业移交到地方的管理服务人员等事项。

(二)移交审核。县国有资产事务管理中心会同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社保局、县财政局、县民生保障服务中心等部门,依法对国有企业提交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国有资产事务管理中心向申请企业开具《移交通知书》。

(三)国有企业根据《移交通知书》,核定退休人员党费交纳基数、交清转移前应缴党费后,统一与接收地组织部门对接,办理将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相应镇(街道)和村(社区)党组织的手续,并通知企业退休党员到相应镇(街道)和村(社区)报到。

(四)国有企业根据《移交通知书》,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县人社局和县社保局管理。

(五)国有企业根据《移交通知书》,将已确定移交的国有企业资产,移交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再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镇(街道)、村(社区)的使用管理范围。

(六)国有企业根据《移交通知书》,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基础上,将原国有企业从事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人员移交镇(街道)、村(社区)。

 

 原文:盘县政办发〔2020〕28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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