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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卫健中心开展蓝盾二号专项监督检查

在重大传染病防控期间,按照新冠肺炎等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开展全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蓝盾系列专项行动”消毒专项监督检查(第2号行动)的通知》(盘卫办字[2020]27号)要求,做好新冠肺炎等传染病防治工作,盘山县卫生健康事务服务中心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于2月22日开始开展对辖区内恢复营业的公共场所和药店经营消毒产品的消毒专项监督检查,截至今日,检查了太平镇、胡家镇7家公共场所、12家药房,经现场检查,各经营场所均设置了消毒区域,大部分场所负责人能做到场所内环境及顾客手频繁接触部位如门把手、座椅扶手、收银台等部位的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消毒药品均在有效期内,均为合格产品;在监督检查中发现2家理发店不能提供消毒记录,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分别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经检查发现,药店能够严格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消毒剂索取证明文件齐全,消毒剂产品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符合要求,标签说明书符合相关规定,销售的消毒剂均在有效期内。

下一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将继续加大公共场所及药店经营单位消毒专项监督检查力度,以确保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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