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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2019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9-12-31 浏览次数:820

各镇(街道)卫生院:

  为切实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9〕4号)、《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2019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乡村医生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组成部分,是提供农村居民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主要力量。实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是建立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的重要措施,对于依法监管乡村医生队伍、完善准入退出机制、规范执业行为、保护合法权益、促进基层卫生健康工作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再注册对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5年进行再注册的对象是指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满5年且拟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对已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的乡村医生,可不再办理执业再注册。

  三、实施步骤    

  按照辽宁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安排,盘山县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从2019年11月份开始至2020年1月底结束,具体分为四个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9年11月)。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涉及到每一位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各镇(中心)卫生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手段广泛宣传,组织广大乡村医生认真学习《条例》、《方案》,将执业再注册有关政策告知符合执业再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使其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主动配合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申请报名阶段(2019年12月)。各镇卫生院负责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表》(附件1)、《(   年度)乡村医生考核表》(附件5)、《村医疗机构拟聘用证明》(附件6)统一分发给乡村医生自愿填写,并收集照片1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原证和复印件1份,报送县卫生健康局审核。

  (三)核发证件阶段(2020年1月)。县卫生健康局按规定和程序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表》等进行审核,并负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相关项目打印、盖章和核发工作。

  (四)汇总上报阶段(2020年2月)。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换证工作结束后,将乡村医生换证情况及《2019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换证人员信息汇总表》(附件2)和《2019年乡村医生原执业证书回收注销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后上报,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四、实施程序

  县卫生健康局是开展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的再注册工作。

  (一)认真受理申请。县卫生健康局要将执业再注册有关政策告知符合执业再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并保存相关书面材料以备查。再注册建立受理申请表台账制度,自受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二)严格进行审核。执业再注册要与乡村医生业务考评(主要包括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完成情况)和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并充分听取所在村村委会、其他乡村医生和村民意见)相结合。具体考核要求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的通知》(卫农卫发[2008]43号)执行,对符合考核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根据《条例》第十四条、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再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不予注册、注销注册,并出具书面说明。

  (三)建立公示制度。对拟予以再注册或注销注册的乡村医生名单,应在其执业的村卫生室(所)所在地进行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及县卫生健康局年度考核结果,并在乡镇卫生院设立受理投诉地点,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四)做好旧证回收。对准予再注册的,在换发新《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同时,收回旧证;对不予注册、注销注册的,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做好旧证的建档和销毁工作。

  (五)乡村医生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应办理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并离开村医岗位,不再受聘村医岗位,不予再注册,应收回原有证书进行注销。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受聘村医岗位,由镇政府、村委会、卫生院出据情况说明,可以办理再注册,在岗工龄不延续累计。

  (六)在2014年全市落实一村一室整顿竞聘没能上岗乡村医生并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本人同意,可以办理再注册。

  (七)其他。凡持有2014年后核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其他乡村医生从业证件,但已不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自愿选择放弃村医工作)的,应收回原有证书进行注销,不予换发新证。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县卫生健康局、各镇(中心)卫生院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组织开展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所需经费要严格执行原卫生部办公厅《转发关于不宜收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费复函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4〕43号)要求,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不得收取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费。

  (二)严格程序。县卫生健康局、各镇(街道)卫生院在开展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再注册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办事程序,公布举报和查询方式,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于举报和上访的问题,要限期答复和处理,处理结果要予以公布;再注册工作中发现徇私舞弊、造假等违法线索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发现有重大违法事实请及时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处。

  (三)认真核查。县卫生健康局、各镇(街道)卫生院要认真统计符合换证条件人数和五年内计划新增村卫生室订单定向医学生到岗人数,并填写《2019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需求表》(附件4)报送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后,于2019年12月20日前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处。省卫生健康委将于2020年1月底前按国家规定统一印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四)加强管理。县卫生健康局、各镇(街道)卫生院在完成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换证工作后,要认真按照《办法》和《方案》等有关规定,加强乡村医生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使广大农村居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廉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同时,应积极引导和鼓励乡村医生报考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

  (五)按时报送。县卫生健康局对各镇(街道)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再注册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各镇(街道)卫生院2019年12月30日报送材料。

注:因省方案尚未出台,暂按此落实,如有与省市文件相抵触请按省市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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