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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第33号

发布时间:2019-10-18 浏览次数:751

林丽、赵贤明两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第33号《关于已故人员银行卡继承者需公证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就你们提出的相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对于“根据银行卡余额大小适当收取公证费” 的建议。

  2018年盘锦市公证系统实行公证体制改革,原为司法局下属单位的5家公证处全部撤销解散,成立了2家合作制公证处,即盘锦市兴隆公证处和盘锦市兴盛公证处,分别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和县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办理公证业务。目前,盘锦市兴盛公证处已在盘山县行政审批大厅二楼设立窗口,办理公证业务。

  据了解,公证费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时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根据《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辽价发【2017】92号)规定,在办理银行卡存款继承公证时,公证处按照存款余额收取费用,即“受益额20万元以下部分,按1.2%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根据《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有关规定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应当减免公证服务费用;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当事人确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二、对于“小额银行卡银行可根据地方政府及村委会开具证明直接办理”的建议。

  当事人持卡到银行办理业务,属于各涉事银行的管理权限,与公证处无关,公证处只对申请办理公证业务的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收取公证费用。



盘山县司法局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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