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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13 浏览次数:694

  依据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启用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的通知》,为使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与全省接轨,全面实现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信息反馈、学分授予、年度学分验证、继教对象学分档案建立等信息为了规范职业病鉴定工作,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市卫健委研究确定,指定市医学会,为盘锦市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承担职业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接受当事人申请;

  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鉴定专家;

  三、组织职业病鉴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职业病鉴定相关文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四、建立并管理职业病鉴定档案;

  五、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病鉴定的其他工作。

  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盘山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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