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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发布时间:2019-10-11 浏览次数:1368

  9月3日,财政部网站发布《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402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披露了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王玲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维护法制统一的建议的答复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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