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待遇申领和发放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一年以上,非本人意愿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具体条件和程序如下:
一、非本人意愿终断就业(即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缴纳失业保险金12个月以上;
三、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60天之内前来办理。
(一)参保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以及其他材料,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确认无误。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失业保险申领表》(一张一寸照片);
3、社保卡复印件;
4、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就业失业登记证》
6、其他材料
办理依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
其中:1、对于本地领取失业金人员,凭所需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作人员A岗进行待遇初审,确定缴费年限;工作人员B岗进行复审,确定待遇领取时限;股长进行待遇审核。如不合格,必须补齐所需材料重新审核。
2、对于外地领取失业金人员,可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保险转移函,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回执单。凭所需材料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作人员A岗进行待遇初审,确定缴费年限;工作人员B岗进行复审,确定待遇领取时限;股长进行待遇审核。如不合格,必须补齐所需材料重新审核。
3、对于外转领取失业金人员,领取失业金人员提供转移证明及到账凭证和其他所需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作人员A岗进行待遇初审,确定缴费年限;工作人员B岗进行复审,确定待遇领取时限;股长进行待遇审核。如不合格,必须补齐所需材料重新审核。
以上三种领取失业金人员,经过初审、复审、领导审核,准确无误后,通过系统生成报盘,经财务、领导签字后,报送财政部门,通过银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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