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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6 浏览次数:732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

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的要求,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确保基金平稳运行,经市政府同意,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其中:未成年居民(含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从70元提高到140元;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从330元提高到400元;老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从280元提高到350元。

二、提高门诊慢性病患者补助限额。对于2018年新增的11种城镇居民门诊慢性病种(不含血友病)补助限额,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

三、调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在2018年1.8万元基础上下调1千元,调整为1.7万元。

四、各级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维护好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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