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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政协十届二次会议提案的答复:第37号

发布时间:2019-04-24 浏览次数:669

关于县政协第37号提案的回复

 

尊敬的杨欢、李迎春委员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盘山县政协委员提案任务分解》的提案已收悉,答复如下:

首先,根据国务院2012年11月9日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中第十条法规,即“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其次,公墓是根据城市人口分布情况、自然死亡率等因素以及地区丧葬发展规划建设。盘山县已有一处县级公墓(盘山县启福园公墓)及三处镇级公墓(高升街道、得胜街道、沙岭镇)。盘山县启福园公墓选址在盘山县东郭街道土地居委会,公墓整体规划总投资金额14160万元,公墓规划总占地面积343.53亩(229023.23平方米),总体建设墓穴55000座。所以盘山县是否有必要建设村级公墓需要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另公墓的建设需要市民政、发改、规划、林业、土地、环保等部门的立项批文;财政、物价部门下发的公墓收费标准;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报告等,所以公墓的手续办理过程复杂,公墓建设耗资较大,投入使用时间较长。

再次,我们将采纳您的提案中对无主坟进行合理化处理的意见,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合理的整治规范。我县范围内现有散埋乱葬坟墓数量较多,由于各种原因很多村民不愿将自家坟墓迁至公墓,所以治理工作进度缓慢。接下来工作中,我们将努力规范殡葬土地使用,加大宣传力度,逐步完成散埋乱葬治理工作。努力提高宜居乡村建设水平,恢复土地的完整性,改善人居生活环境是我们不变的目标。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

 

                          盘山县民生保障服务中心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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