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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政协十届二次会议提案的答复:第48号

发布时间:2019-04-16 浏览次数:470

关于对盘山县政协十届二次会议

第48号提案的答复

白育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企业门前设立交通标志》的提案已收悉,答复如下:

1.“交通安全月”“安全月”等活动每年都进行,今年也将开展此项活动,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

2.规划人行横道等交管设施均是交通管理部门(交警队)的权限。

3.设立交通安全警示灯、警示牌问题,在210省道各个地点设有60公里限速标识,各个路口均有信号灯并配有电子违法抓拍设备。如企业另有设立相关设施的需到路政部门申报,其他交管标识的权限在交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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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交通运输局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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