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司法局许可事项目录
盘山县司法局许可事项目录 (2018年版)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社会法律援助组织设立审批 | 无 | 【行政法规】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年9月1日颁布)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八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盘山县司法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受理。 2.事后监管责任: 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已移交县行政审批局 |
2 | 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无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第10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盘政发〔2016〕37号) 下放至盘山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 盘锦市司法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 3.告知责任:作出通过审核的决定,报省司法厅备案,统一核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法定告知(未通过审核的, 申请材料退回送审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依据职责,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盘山县司法局实施初审(已移交县行政审批局) |
3 | 行政许可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盘政发〔2016〕37号) 下放至盘山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 盘锦市司法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自收到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3.告知责任:审查后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4.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依据职责,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盘山县司法局实施初审(已移交县行政审批局) |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