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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文体广电体育局便民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9-04 浏览次数:498
盘山县文体广电体育局便民事项目录(2018年版)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项目子项
1其他行政权力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事前备案(省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备案职权除外)【行政法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并须提前6个月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主办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可以主办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须提前2个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盘山县文化广电体育局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局2016赋权
2其他行政权力建设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站初审【规章】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1990年11月2日颁布)
           第六条  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广播电视电视部批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盘山县文体广电体育局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移交县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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