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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消防大队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9-04 浏览次数:609
盘山县公安消防大队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8年版)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项目子项
1行政许可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盘山县公安消防大队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决定、送达责任: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已派驻审批局
2行政许可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盘山县公安消防大队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决定、送达责任: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已派驻审批局
3行政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意见书办理(300平方米以上)【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盘山县公安消防大队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受理凭证》;(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不予受理凭证》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决定责任: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4.送达责任: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已派驻审批局
4行政许可专职消防队设立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受理凭证》;(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不予受理凭证》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决定责任: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4.送达责任: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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