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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旅游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9-04 浏览次数:396
盘山县旅游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8年版)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旅行社设立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三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8〕7号)                                                                  国内旅行社经营(包括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许可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附件2.3.4.5中“旅行社设立初审”事项赋权于县区、经济区旅游主管部门。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市、县) 1.受理责任:(1)公示申请旅游业务许可条件及应提交的申请材料;(2)旅行社需要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可靠的信息;(3)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不得要求提交无关材料;(5)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2.审核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上报责任:(1)经审查同意的,报省旅游局批准;(2)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申请人从事该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旅行社设立初审”事项赋权于县区为其他行政权力
2 行政许可 导游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1999年5月14日) 第四条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三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8〕7号) 导游证(包括临时导游证)核发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附件中2.3.4.5中“导游证核发初审事项”赋权于县区、经济区旅游主管部门。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市、县) 1.受理责任:(1)公示审领《导游证》应提交的申请材料;(2)需要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可靠的信息;(3)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不得要求提交无关材料;(5)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2.审核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上报责任:(1)经审查同意的,报省旅游局批准;(2)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申请人从事该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导游证核发初审”事项赋权于县区时为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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