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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粮食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9-04 浏览次数:646
盘山县粮食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粮食收购资格审批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日颁布)                                                          第九条第二款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做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规范性文件】《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
第四条 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核机关)审核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登记。
盘山县
粮食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发给《粮食收购资格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补正,补正后发给《粮食收购资格受理通知书》(4)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日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不需要取得收购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5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或补正后5日内不作出决定的,从次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1)符合规定条件,经负责人审批,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颁发、送达《粮食收购许可证》和《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办理工商登记,在办公场所或媒体公开准予许可的决定。(2)不具备收购条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未予批准粮食收购资格说明书》;送达《说明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县粮食局履行对涉粮企业的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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