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民政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发布时间:2018-08-16 浏览次数: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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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盘山县民政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盘山县民政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2017年度收入决算表

三、2017年度支出决算表

四、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2017年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盘山县民政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9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五、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六、项目绩效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盘山县民政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县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                                      (三)组织和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全县军队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县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县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军供站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县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组织、指导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负责组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承担县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  (七)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负责全县行政区划管理,负责村级自然区域和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县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县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九)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涉外婚姻登记和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 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制定全县老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积极协调各级政府老龄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老龄工作;督促、检查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承办县委、县政府及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根据上述职责,盘山县民政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政策法规、档案等工作;负责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管理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的使用;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二) 优抚股(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优抚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和县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接收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异地安置工作;指导优抚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承办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具体工作。        

(三)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有关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含五保对象)权益保护政策并指导落实;负责全县婚姻、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 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 拟订退伍退休军人等安置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县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县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五) 社区和基层政权建设、民间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办公室)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对全县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县内所设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承担全县民间组织的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县以下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审批事项协调工作。          

(六) 区划地名股负责全县行政区划管理,承办行政区划调整事项;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内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组织实施全县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资料,对县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负责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建设,适时进行地名普查或补查更新,地名数据库的维护。            

(七)救灾救助股拟订救灾工作和城县居民最低生活保工作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的救灾工作和城县低保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和发布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和县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承担县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本部门职责,内设机构如下:办公室、优抚安置办公室、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社会组织管理股、社区和基层政权建设股、区划地名股、救灾救助股。

 纳入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一级预算单位盘县民政局

第二部分盘山县民政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第三部分   盘山县财政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3060.38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3060.3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818.51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41.87万元。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3.事业收入0万元。

4.经营收入0万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6.其他收入0万元。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

8.上年结转和结余0万元。

(二)支出总计2672.85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400.05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55.9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93.4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0.16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0.50元。

2.项目支出2272.8万元,主要包括文化事业费、国库系统维护费、金融债务经费等业务支出。

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4.经营支出0万元。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三)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7年收入预算总计3060.38万元,比上年增加81.7万元,主要原因是民政对象提标。2017年支出预算总计2672.85万元,比上年减少305.83万元,主要原因是年末指标结余。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387.54万元

主要是地名普查款、困难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失能半失能补助费、地名标志牌、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费、社会兜底工程、老年人福利及儿童福利补助、常年病人托管中心生活费和照料费等。

二、民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盘山县民政局2017年整体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2672.8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00.05万元,项目支出2272.80万元。

(二)具体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2672.85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416.14万元。其他支出190.7元。

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6万元,包括:

(1)优抚对象医疗66万元,主要是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416.14万元,包括:

(1)民政管理事务支出515.74万元,主要是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拥军优属、老龄事务、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

(2)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86.56万元,主要是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事业单位离退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3)抚恤支出779.66万元,主要是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其他优抚支出。

(4)退役安置支出616.82万元,主要是退役士兵安置、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人员安置支出。

(5)社会福利支出100.39万元,主要是儿童福利老年福利支出。

(6)残疾人事业支出236.88万元,主要是其他残疾人事业支出。

(7)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33万元,主要是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支出。

(8)其他生活救助支出47.11万元,主要是其他城市生活救助支出。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6万元,主要是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支出。

(10)其他支出190.70万元,主要是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和残疾人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0.1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14万元。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比2016年减少16.56万元,下降99%,主要是公务用车车辆改革,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等原因。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2017年参加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接待费0.0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1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14万元。2017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0辆。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盘山县民政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61.03万元,比2016年减少47.57万元,增长22%,主要原因是办公费用减少。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 盘山县民政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 盘山县民政局共有车辆0辆,其中: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局未组织对2017年度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6.社会保障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17.社会保障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8.社会保障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拥军优属(项):

反映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

19.社会保障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老龄事务(项):

反映老龄事务方面的支出。

20.社会保障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项):反映行政区划界线勘定、维护,以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支出。

21.社会保障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反映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法制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22、社会保障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3、社会保障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24、社会保障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1、社会保障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22、社会保障支出(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23、社会保障支出(类)抚恤(款)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项):反映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按规定办理带病回乡手续的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24、社会保障支出(类)抚恤(款)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项):反映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

25、社会保障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26、社会保障支出(类)退役安置(款)退役士兵安置(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义务兵的一次性建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支出。

27、社会保障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项):反映移交政府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支出。

28、社会保障支出(类)社会福利(款)儿童福利(项):反映对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29、社会保障支出(类)社会福利(款)老年福利(项):反映对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30、社会保障支出(类)残疾人事业(款)其他残疾人事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残疾人事业方面的支出。

31、社会保障支出(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项):反映中央预算对遭受特自然灾害地区的地方政府在安排受灾群众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的专项补助,以及为抵御特大自然灾害而设立的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资金。

32、社会保障支出(类)其他生活救助(款)其他城市生活救助支出(项):反映除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外,农村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3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优抚对象医疗(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项):反映按规定补助优抚对象的医疗经费。

34、其他支出(类)彩票公益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支出(项):反映用于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支出

35、其他支出(类)彩票公益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残疾人事业彩票公益金的支出(项):反映用于残疾人事业彩票公益金的支出。

36. 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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