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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5月1日下调税率,近期企业要注意的事项

发布时间:2018-04-08 浏览次数:505

 3月2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一)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二)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三)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增值税是抵扣纳税模式,在进销金额的不变的情况下,5月1日增值税下调税率后,企业的实际税负会有一个点的下降,因此,下调税率整体上是件好事。

 

但是,税率的调整,意味着变化,有变化就可能会出现一些风险,也可能带来一些机会,需要企业,特别是包括财务总监、税务总监、法务总监等与涉税事项密切的高管有充分的认知:

 

1、具体调整哪些行业,下一步增值税还会怎么改?

 

 

 

2、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这是一大利好,特别是新政实施后,允许500万以内的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可以适用3%的征收率。

 

按照增值税原理,500万元的标准,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销售或提供服务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3、近期签署合同应注意什么?

 

在增值税改革频繁的背景下,我们建议,签订商品买卖以及服务合同应注意以下涉税事项的处理,维护权益,防范风险:

 

(1)设置税收政策变化特别条款。5月1日前后签订合同中,需要就增值税税率下调事项进行明确,避免引发纠纷,当然这种民事约定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

 

(2)关注合同生效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签订合同不代表合同立即生效,同时需要关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3)交易价款或报酬应含税。合同中明确交易价款为含增值税价款,可以减少交易双方围绕增值税可能发生的争议,尤其在税改频繁期间。

 

(4)明确交易方纳税人身份。必要时可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明确开票类型、开具日期、送达期限等内容。

 

(5)取得合法有效抵扣凭证。可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并就开具发票所造成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6)注意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变更的税务处理。

 

(7)价外费用的定性。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额,不仅包括价款,还有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建议与价款没有关联的费用可以签订独立合同,避免被课税。

 

(8)注重三流一致,防范虚开风险。三流一致,三证统一,合同与企业的账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企业的税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企业发票开具相匹配。

 

4、最后一条,关注国务院及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的最新文件:(1)具体实施办法;(2)有没有一些特殊规定。当然,华税学院也会在第一时间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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