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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盘人社发〔2018〕1号
发布时间:2018-01-02 浏览次数:1082次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东湾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中省直驻盘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盘锦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17〕318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作如下调整: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经济区由1320元调整为1420元;盘山县由1200元调整为1300元。

二、全市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经济区由13元调整为14元;盘山县由10.8元调整为11.8元。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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