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盘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便民事项目录 |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审批部门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审批收费及依据 | 备注 | |
| 项目 | 子项 | ||||||||
| 1 | 其他行政 权力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和备案 | 无 | 【规章】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建设管理〉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十八号 2003年4月1日颁布)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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