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交通局行政许可
盘山县交通局行政许可权责事项目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1.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十条第一款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 盘山县交通局盘山县运输管理所 | 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县运输管理所履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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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运站(场)经营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盘山县交通局盘山县运输管理所 | 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县运输管理所履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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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路普通货物经营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一款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盘山县交通局盘山县运输管理所 | 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县运输管理所履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货运站(场)经营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盘山县交通局盘山县运输管理所 | 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县运输管理所履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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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盘山县交通局盘山县运输管理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事5.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县运输管理所履行道路维修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文号,2012年3月12日颁布) 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
盘山县交通局盘山县运输管理所 | 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县运输管理所履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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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驾驶培训机构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盘山县交通局盘山县运输管理所 | 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县运输管理所履行驾驶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6年第2号,2006年4月1日颁布)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盘山县交通局盘山县运输管理所 | 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县运输管理所履行驾驶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9.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第七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对象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2014年9月30日颁布,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县运输管理所履行驾驶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0.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一款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县运输管理所履行驾驶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1.道路机动车维修企业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县运输管理所履行驾驶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行政许可 | 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盘山县交通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所需的材料;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2)出具不受理、补正或受理通知书。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实质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3)听取意见: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决定责任:(1)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许要决定书》;(3)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4.送达责任: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行政许可档案制度,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交通行政许可档案材料。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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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乡级公路建设施工许可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6日颁布)第十三条第三款乡道、村道的建设项目施工,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盘山县交通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所需的材料;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2)出具不受理、补正或受理通知书。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实质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3)听取意见: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决定责任:(1)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许要决定书》;(3)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4.送达责任: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行政许可档案制度,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交通行政许可档案材料。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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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许可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文号,2011年7月1日颁布)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盘山县交通局盘山县公路管理段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所需的材料;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2)出具不受理、补正或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实质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及车辆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3)听取意见: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1)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许要决定书》 (3)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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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县际客运许可 | 无 |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2016年4月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通过,2011年11月24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盘锦市委办公室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盘委办发[2013]年26号)规定,办理县际客运经营许可、县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及相关业务事项(2)严格按照全是县际客运发展规划,在辖区内县际客运经营及县际客运班线的总量调控内实施许可:(3)必须使用《辽宁省运政信息管理系统》办理许可业务: | 盘山县运输管理所 | 按照“谁许可,谁负责”原则,承担相应的受理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事后监管责任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行政许可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无 |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2016年4月修正)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业务事项:(2)必须使用《辽宁省运政信息管理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 盘山县运输管理所 | 按照“谁许可,谁负责”原则,承担相应的受理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事后监管责任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 | 行政许可 | 市内跨县(区)公路超限运输审批 | 无 |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令)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第三十五条和《辽宁省普通公路超限运输审批管理规定》办理市内跨县(区)公路超限运输审批业务事项:(2)交通部门接到承运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3)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过桥,要对桥梁进行验算,验算由经过辽宁省公路管理局认可的、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由承运人委托验算并支付所需费用。验算单位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验算书。 | 盘山县运输管理所 | 按照“谁办理,谁负责”原则,承担相应的受理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送达责任事后监管责任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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