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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发改局权责事项

发布时间:2017-11-28 浏览次数:605
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三部分第(四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在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1号)                                                              第十九条   规范政府投资程序:  凡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省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交通、水利项目的初步设计,也可委托行业部门审批。投资额比较小或特殊项目可适当简化程序。
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对项目申报的申请材料,依法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项目是否属于审批。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审批事项出具批复文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许可 项目核准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5〕7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辽发改发[2005]1088号)
第二条  我省境内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级核准制度。《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所列的《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了省内各级政府核准机关的权限。《目录》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国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性投资建设《目录》之内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我省县及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项目核准机关。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工业基本建设项目核准工作仍由各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全省投资项目的核准工作具有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能,负责组织建立全省投资核准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同时抄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不再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
告的批准程序。
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1)提供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2)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
2.审查责任:(1)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2)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3.决定责任:(1)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应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2)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书面告知项目单位;(3)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4)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1.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审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2月28日颁布)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2010年9月17日颁布)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审查责任:(1)委托评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应在受理之日起个1工作日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2)评审: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3.决定责任: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出具审批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许可 项目招投标核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年2月1日颁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对项目申报的招投标申请材料,依法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项目是否属于招投标范围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招投标事项出具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其他行政权力 项目备案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1号)
第八项  下放项目备案权限。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包括中直项目、省直项目、市及市以下项目)均向当地市或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辽发改发[2005]1087号)
第二条  项目备案管理适用范围。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不再报政府审批或核准,实行备案管理: 
(一) 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且在《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外的投资项目; 
(二)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内的项目;
(三)省政府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内、省级核准权限内的项目;
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固定资产项目的备案申请材料,依法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予以备案,出具备案通知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非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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