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7〕178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7〕17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
盘山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住房采暖费补贴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29号)及《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0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工作,推进用热商品化、市场化,实行供用热双方直接交易,促进城市供热质量提高和供热事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盘山县县直机关、全额事业单位及园区正式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含全县统发工资的乡镇在职及离退休教师)。
二、实施标准及方式
(一)采暖费补贴发放计算方法
按照《辽宁省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房委〔2000〕9号)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1.补贴标准:根据职工职务(职称)与其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确定采暖补贴发放额度。
2.计算公式:【住房面积标准(建筑面积)×采暖费标准(元/建筑平方米)】×补贴系数=年采暖费补贴发放额度(元)。
3.补贴系数:100%。
4.住房面积标准:
党政机关公务人员、全额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正副市级为1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正副处级为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为85平方米。
专业技术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正高级职称比照市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处级;中级及以下职称比照科级。
工勤人员住房面积标准:高级技师比照处级;技师、高级工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比照科级;25年(含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为60平方米。
(二)采暖费补贴发放方式
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于每年采暖期前一个月一次性发放。
三、相关政策
(一)职工的职务(职称)是指按管理权限实际任命(聘用)并已兑现工资待遇的职务(职称)。发生变化时,自下一年起按新的职务(职称)计发采暖费补贴。采暖费以单位当年9月30日在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人数和职务为准,10月1日以后调入人员,采暖费在原单位未补贴的,由原单位出具证明,可予以报销;补贴资金可在下一年度由财政部门予以追加。
(二)采暖补贴资金来源: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按原渠道列支。
(三)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列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住房标准内的取暖费,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予以补贴。离休干部去世的,其配偶无工作或有工作但工作单位无力承担采暖费的,可由离休干部原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按原标准予以补贴,直至其配偶去世为止(每年凭取暖期前一个月的工资证明为生存证明)。
(五)烈士、工亡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或有工作单位但工作单位无力承担采暖费的,可由烈士、工亡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照烈士、工亡职工生前对应的补贴标准予以补贴,直至其配偶再婚时停止(每年采暖期前一个月出具单身证明)。
(六)吃空饷人员一律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精心组织、缜密安排,严格按照本办法计发职工采暖费。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各单位计发职工采暖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追究直接负责人和主要领导责任。
采暖费补贴发放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由本人自行向供热企业缴纳支付,单位不再报销职工住房采暖费。
五、其他事宜
(一)我县所属镇(街道)、驻县中、省直单位采暖费补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
(二)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7年-2018年采暖期起实行,此前我县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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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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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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