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top_img.png

盘县政办发〔2017〕104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深化土地要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9 浏览次数:150
盘县政办发〔2017〕10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深化土地要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月7日

 

盘山县深化土地要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实施意见

 

为提高全县土地有效供给,优化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重要作用,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土地要素保障作用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持续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要求,以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用国际化视野谋划工作,站在国家平台推动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手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升土地要素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扩大有效供给,实现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为加快建设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通过各项措施的落实,全县土地利用结构更加合理,土地要素供应更加有效,土地利用更加节约集约,土地管理体制更加优化,土地管理机制更加健全,土地市场更加活跃,土地资源对全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能力更加强劲。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的空间布局进行调整,遵循不改变建设用地禁建边界和避让基本农田的原则;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布局更加合理的原则。至2020年,全县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1.65万公顷,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71万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52万公顷。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频率与规模。

(二)优化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编制

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县产业发展实际,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用地需求,重点支持“六个新的经济增长点”项目用地央企、民企等稳增长项目用地。

根据建设项目动态确定年度土地总需求,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土地年度计划指标执行情况,按照城乡统筹、节约集约、供需平衡、有保有压的原则,对全县年度土地供应总量、区域布局、供地结构等要素进行统筹安排、高效配置,合理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三)实施差别化供地政策

1.构建多元化工业用地供应模式

探索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模式。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先行租赁方式提供,承租方投资工业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先租后让”供应方式,或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为出让的租让结合供应方式,降低企业前期投入。工业用地实施先租后让的,租赁期年租金标准按当年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5%收取。租赁期满通过项目履约情况确认的,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出让年限为该宗地供应年限扣除租赁期,土地出让金为该宗地全部出让金扣除租赁期租金。在高升经济区开展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试点,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探索扩大以土地使用权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土地范围。探索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经营场所,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同价。

2.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用地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促进旅游业发展相关土地政策,加大对旅游业用地的保障和供给力度,全力支持特色小镇重点旅游项目区域以及以民宿、餐饮、采摘、垂钓等为特色的乡村旅游产业项目用地需求。

探索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照现用途进行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推进森禾生态旅游综合项目、盘锦绕阳湖旅游发展项目试点工作。

拓展旅游用地来源。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民宿村和旅游小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推进太平新村、坝墙子民俗游试点区工作。

3.支持养老产业发展用地

优先保障养老产业发展用地。支持养老产业发展,优先安排养老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拓宽养老产业用地渠道。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划拨使用国有土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批准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要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并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降低养老产业用地成本。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出让底价可按照土地用途价格的70%确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库存商品住宅、自持房产发展居家养老及配套医疗、康复产业,可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增收土地价款。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4.支持新产业、新业态用地

明确新产业、新业态对应土地用途。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项目,可按照工业用途落实用地;属于研发设计、勘查、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项目,可按照科教用途落实用地;属于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新能源发电运营维护、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供电及污水、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以及通信设施的项目,可按照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属于新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照商业用途落实用地。

(四)推进城镇低效地再开发

鼓励集中成片开发城镇低效地。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申请集中改造开发;根据各镇(街道)、园区申请,依法将分散的土地合并登记。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可一并进行改造开发,但单宗零星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总面积的10%。低效用地成片改造开发涉及的零星新增建设用地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可纳入城市批次用地依法进行报批,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使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

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参与城镇低效地再开发。除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应当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外,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经依法批准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开发意愿,但不具备开发能力的,可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并对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合理给予补偿。对企业迁址重建的,除享受改造开发政策外,在用地选址、土地审批、用地规模与计划指标安排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重建选址用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目前,已将井下长城公司地块列为低效地再开发试点。

(五)支持农村农业发展用地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全面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允许地方多渠道筹集资金,按规定用于村集体对进城落户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宅基地补偿。

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仍属农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业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要复垦为耕地。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设施建设要尽量利用未利用土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

(六)支持农垦改革发展

推进农垦土地确权。明晰国有农场土地归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属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经营行为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范畴,不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妥善处理国有农场和农场职工间的土地权益关系,通过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显化国有农用地资产价值,保障国有农场企业化、集团化改革。

创新农垦土地资产配置方式。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对农垦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国有划拨农用地,可按需要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处置。农垦现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改变用途,需要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省级以上政府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等农垦企业,其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按照本意见精神,加强对各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积极稳妥推进。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二)健全监督机制

建立公开畅通的沟通渠道,充分了解和妥善解决公众利益诉求,做好民意调查,充分尊重民意,建立改革政策、信息公开制度,切实保障社会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职能,充分发挥土地要素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保障作用。

密切跟踪政策实施进展情况,强化风险评估,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改革良好氛围。加强总结评估,对于工作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研究解决。

(三)加强宣传引导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7日印发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