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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发〔2016〕35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高升经济区 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12-30 浏览次数:136

盘县政发〔201635 

 

 各相关镇人民政府,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理顺高升经济区与高升镇、得胜镇、陈家镇之间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与责任及财政税收体制机制,实现经济区与各镇更好的协调、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盘山县委、县政府受市委、市政府委托管理高升经济区,园区管理体制基本原则不变。对高升经济区发展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区域范围及区域内、外的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财税管理体制相关权利与责任予以进一步明确。

二、核心区的确定

(一)核心区规划控制面积5.7平方公里,包括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农产品冷链物流产业园等区域。

(二)核心区范围

1.农产品加工集聚区范围:西至省道210、东至疏港铁路、南至园林村路、北至前进引水总干渠,规划控制面积5平方公里。

2.农产品冷链物流产业园范围:西至文奎村、东至省道210、南至京沈高速、北至文奎村路,规划控制面积1000亩。

三、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及财税体制的确定

(一)核心区内的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规划审批由高升经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二)核心区内项目审批由高升经济区一站式办理。核心区外原在途审批项目仍由高升经济区继续审批,新建项目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

(三)核心区内项目税收纳入县本级财政。

(四)高升经济区与各镇政府交叉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税收,参照《关于明确重点项目权责范围做强做大镇域经济的实施意见》执行。

(五)各镇本次纳入核心区的行政区域所产生的税收,以2016年该区域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为基数,每年县本级财政根据该区域财政收入入库情况,对不高于此基数部分,按此基数返还各镇。

(六)核心区外的浩业化工、航空产业园、大禹防水、女娲防水、林翠广场、景湖小区等存量项目按行政区域由各镇政府负责管理。

(七)核心区2017年以后新增项目,税收中涉及土地税收所形成的财力,扣除优惠兑现及县本级(含经济区)投入后,余额由县财政返还各镇政府。

(八)高升经济区承担核心区内的规划实施等经济管理职能和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各镇政府负责核心区外的经济管理、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的具体实施。

(九)高升经济区与各镇政府债务关系保持不变。

四、本意见自201711日起实施。

 

 

盘山县人民政府

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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