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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部委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9 浏览次数:662

发改办财金[2015]28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加大债券融资方式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支持力度,拉动重点领域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现将我委制定的《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印发你们,请在企业债券有关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年11月9日   

 

附件:

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为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创造潜能,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加大企业债券融资方式对双创孵化项目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制定本指引。

一、支持提供“双创孵化”服务的产业类企业或园区经营公司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涉及双创孵化服务的新建基础设施、扩容改造、系统提升、建立分园、收购现有设施并改造等,包括但不限于纳入中央预算内资金引导范围的“双创”示范基地、国家级孵化园区、省级孵化园区以及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大学科技园中的项目建设。

“双创孵化”服务是指为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以及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二、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措施完善的基础上,双创孵化专项债券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三、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可适当调整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

(一)允许上市公司子公司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

(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主体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三)对企业尚未偿付的短期高利融资余额占总负债比例不进行限制,但发行人需承诺采取有效的风险隔离措施。

(四)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12%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四、支持运营情况较好的双创孵化园区经营公司,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条件下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用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

五、地方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双创孵化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双创产业发展规划,积极制定投资分担、使用付费、明晰产权等配套政策,为企业发行专项债券投资双创孵化项目创造收益稳定的政策环境。鼓励地方政府综合运用预算内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债券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

六、优化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一是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二是允许发债企业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三是积极探索预期收益质押担保方式。四是鼓励发债以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收购已建成的双创孵化项目或配套设施统一经营管理。

七、鼓励双创孵化项目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八、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双创孵化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项目回收期较长的,支持发行可续期或超长期债券。

九、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双创孵化投资基金发行双创孵化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双创孵化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双创孵化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扩大双创孵化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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