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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6-07-14 浏览次数:565
  审批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及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3 行政许可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详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4 行政许可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5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文件】2013年市政府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权力部分下放,《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盘政发〔2011〕20号)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6 行政许可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规章】《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第70号令 2010年5月1日颁布)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7 行政许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核发与变更 1.粮食加工品类生产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的公告》(辽食药监公告[2013]8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粮食加工品、调味品等共17大类31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第二批)的公告 》(辽食药监公告[2014]3号) 自2014年1月26日起,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共13大类18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市、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调味品类生产许可
3.饼干生产许可
4.薯类和膨化食品生产许可
5.糖果制品类生产许可
6.茶叶及相关制品生产许可
7.黄酒生产许可
8.蔬菜制品生产许可
9.水果制品生产许可
10.炒货食品及其坚果制品生产许可
11.蛋制品生产许可
12.可可制品生产许可
13.焙炒咖啡生产许可
14.水产制品生产许可
15.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
16.糕点生产许可
17.豆制品生产许可
8 行政许可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05年12月18日修正)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9 行政许可 有限公司(含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及撤销变更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4年7月1日颁布)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行政法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1988年6月3日颁布)
第三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2014年2月19日颁布)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0 行政许可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所属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国务院令第1号 2014年2月19日修订) 第二章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1 行政许可 合伙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2007年6月1日修订)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7号,2007年6月1日修订)第一章第四条: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2 行政许可 个人独资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2000年1月1日颁布)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规章】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2014年3月1日修订)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3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变更登记   【规章】《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8号令,2009年4月1日颁布) 第三条第二款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委托基层所行使
14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规章】《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2011年3月30日颁布)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委托基层所行使
15 行政许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07年7月1日颁布)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6 行政许可 食品流通许可证 1.批发企业、大型商场、连锁超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发和变更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章】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09年7月30日颁布)
第四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食药监体制改革,此项权力由工商部门调整到药监部门)。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7 行政许可 户外广告登记   【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94号,1987年10月26日颁布)
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手续(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
【规章】《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8号,2011年12月12日修正 )
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登记手续(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申请兼营广告业务应当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2013年省政府下放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批及省政府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衔接工作的通知》(盘政发[2013]9号)。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8 行政许可 气瓶充装资格许可 1、车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19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1、锅炉制造单位许可(D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许可(D1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许可(阀门B1级、B2级;阀门铸件B级;弹簧支吊架B级;紧固件B级;锻制法兰及管接头(限机械加工)B级;锻制法兰、锻制管件、阀体锻件的锻坯B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9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4、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许可(C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5、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D1级、D2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辽政发〔2014〕14号)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6、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许可(GB1、GB2、GC2、GC3、GD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辽政发〔2014〕14号)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7、锅炉安装单位许可(2级、3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8、锅炉改造单位许可(1级、2级、3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9、压力容器安装单位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0、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1、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许可(GB1、GB2、GC3、GD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2、电梯安装单位许可(B级、C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3、电梯改造单位许可(B级、C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9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14、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许可(B级、C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5、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单位许可(B级、C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6、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许可(B级、C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单位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8、起重机械改造单位许可(B级、C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9、锅炉修理单位许可(1级、2级、3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0、压力容器修理单位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1、电梯修理单位许可(B级、C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2、起重机械修理单位许可(A级、B级、C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3、大型游乐设施修理单位许可(A级、B级、C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单位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0 行政许可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1 行政许可 气瓶检验机构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五十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辽政发〔2014〕14号)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2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1、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辽政发〔2014〕14号)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向下焊等特殊焊接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辽政发〔2014〕14号)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3、车用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辽政发〔2014〕14号)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4、锅炉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三级锅炉司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辽政发〔2014〕14号)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5、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与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辽政发〔2014〕14号)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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