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 项目 | 子项 | ||||||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乙级、丙级资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初审 | 无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2000年12月14日经第35次部常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第三款: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盘山县规划局 | 1.受理环节: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向申请人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环节: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听证环节:作出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交听证书面申请;对符合行政许可听证条件的,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4.决定环节: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初审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对初审予以许可的,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对初审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非行政许可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