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务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6-07-14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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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批类型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部门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审批收费及依据 |
备注 |
项目 |
子项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 |
无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12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盘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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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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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
无 |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
盘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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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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