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发〔2015〕12号关于开展省政府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
盘县政发〔2015〕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精神,做好省政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承接落实,持续推进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省政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承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直承接部门(35家)
县发改局、物价办、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族宗教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外贸局、交通局、农经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服务业局、广电中心、文体中心、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安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旅游局、人防办、动监局、辽河局、地税局、金融办、档案局、供销联社。
二、承接原则
省政府取消、承接、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县政府各部门具备行使权限的,须对应取消、承接、调整;省政府下放至县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职权事项要全部承接。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承接阶段。各部门对照《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的行政职权项目录》(附件1)、《省政府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附件2)。
各承接部门务必于2015年8月15日前将《县直部门承接省政府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县编委办。
(二)审核阶段。县编委办会同县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并编制出县政府承接事项目录。完成时限:2015年8月20日前。
(三)审定阶段。经县政府审定并公布行政职权事项承接结果。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由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抓,确定人员承担此项工作,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针对承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与各级对口部门沟通,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抓好落实,及时反馈。各部门要严对照附件开展承接工作,并于8月15日前完成承接工作,各单位要强化系统内部沟通,确保高质量完成承接工作。
盘山县人民政府
201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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