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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发〔2015〕5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5-24 浏览次数:104


盘县政发〔201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工作管理,建立和完善举借有度、偿还有方、管理有序、监管有力的债务管理长效机制,现就加强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压缩存量债务,严控新增债务原则。要多方筹措资金,逐步消化存量债务,同时结合县财政实力的增长因素,严格控制新增债务。

(二)规范债务管理,防控债务风险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确保政府性债务到期还款,坚决杜绝各类违规举借、违规使用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三)新增债务坚持举债前建立效益评估评审机制。各举债机构要依法履行偿债责任,对盲目使用债务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促进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坚持谁举债、谁偿还原则。

二、成立领导小组,统筹管理政府性债务

成立盘山县政府性债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县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县的政府性债务举借方式、债务规模统一协调管理;对全县的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检查;对全县的政府性债务总体情况和每年、每季度、每月将到期债务本息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到期未还债务实施问责。债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高升经济区、新材料产业园、县城指挥部、发改局、国土局、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交通局、民政局、金融办、国资办、土储中心、建投公司、项目办主要负责人及各镇长。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债务办)设在县财政局,承担债务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政策建议,督促落实债务工作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等。

 三、清理消化存量债务,确保到期债务偿还

(一)县本级举债机构要对2014年以前现有政府性债务逐项清理核实,确认债务主体,查清债务规模、资金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时序,严格划分政府负有的直接偿还责任、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类别。债务办负责对债务统一逐笔登记,建档立账及对上对下的业务协调工作。此项工作要在2015年5月末完成。

(二)县本级举债机构根据债务规模认真测算下年度应偿还债务本息,明确偿债资金来源,据此编制下一年度偿债计划并于每年9月份报债务办,经债务办审核汇总后,报政府常务会议或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县本级偿债计划经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举债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举债机构负责统筹安排偿债资金。举债机构可以采用调度自有资金、借新还旧、充分利用融资平台的职能,以及利用其他融资渠道等方式落实偿债资金。

(四)县本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级政府直接负债规模和年度还本付息数额,统筹安排年度预算资金、行政性收费和土地出让收入,建立偿债准备金,用于偿还到期的部分债务本息。本级债务要按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在债务到期时集中偿还。对未纳入债务系统的债务财政一律不予拨付资金。

四、严格新增债务项目审批

全面改进和完善政府性债务举债决策机制,实行新增债务项目审批制度。严格政府投资举债决策程序,未经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举债。

(一)提交项目计划。每月初,由负责项目建设的部门提交本月或下月需要举债建设的项目计划,并提交该项目建设的可行性效益分析,由债务办汇总后报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政府举债建设项目包括:1、城市道路、绿化、供水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2、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交通、环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公益类建设项目;3、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其他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类项目。

政府举债建设项目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概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项目责任人、项目资金来源及偿还方式等。

(二)政府性债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概算且额度较大的,由项目单位向债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继续实施。

(三)政府性债务项目实行决算审查制,由审计部门对项目的财务及工程决算进行审查。

五、加强债务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制度,实行借用管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各单位要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严格确定偿债责任单位,确保落实偿债资金来源,按合同规定按期还本付息,并且负责本单位政府性债务的借用管还。

建立债务定期审计制度,对债务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控,完善风险预警、问题追查、整改落实和信息反馈机制。对故意隐瞒、未如实统计或报告政府性债务的部门,要追究部门领导责任。对未履行债务项目审批程序等违规举债行为或提供担保、虚报项目、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截留或挪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及偿债资金、不按规定履行偿债义务、逃避政府性债务、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15年5月22日起施行。

各乡镇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规范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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