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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发〔2014〕17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辽政发〔2014〕14号文件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承接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31 浏览次数:106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有关文件要求,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项目153经审核,我县承接行政职权项目141项。其中,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29项、对应取消12项;承接省政府下放其他行政职权事项12项,承接省政府下放其他行政职权事项2,对应取消9项、降低收费标准1项。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依法规范行使职权。县直相关部门要围绕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加强同省,市,县对口部门的协调沟通,尽快熟悉工作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事项办理流程及标准,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措施,依法依规行使行政职权。对于取消、降低收费标准等事项,相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确保简政放权政策落到实处。

2、优化部门权力运行。县编办要会同县直相关部门,对照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职权,对县级行政审批、非审批类事项目录进行调整。县行管办要督促相关部门,推进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审批事项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及网上审批平台办理业务。县发改委要协调指导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部门,进一步规范相关事项办理流程,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3、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县直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盘县政发[2014]16),采取自查、在部门网站公开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建立完善监管办法等措施,切实加强对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的后续监管。县监察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已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落实不到位、滥用承接权力等行为,发现问题要严肃查处。

 

附件:1. 直部门承接省政府下放及对应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3项)

2. 部门承接省政府下放及对应取消等其他行政职权事项目录(12项)

      3.县环保局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108项)

 

 

 

 

盘山县人民政府

20141230

附件:附件1.xls附件2.xls盘山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目录(试行)108项.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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