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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4〕109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15 浏览次数:240

 盘县政办发〔2014〕10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3日

 

 

 

 

 

盘山县抗旱应急预案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基本情况

2.1  自然地理情况

2.2  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2.3  水资源开发利用概况

2.4  旱灾概况

2.5  抗旱能力

2.5.1  抗旱工程设施情况

2.5.2  抗旱非工程措施情况

3  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指挥体系

3.2  职责

3.2.1  县抗旱防汛指挥部职责

3.2.2  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3.2.3  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各成员的职责

4  预防及预警

4.1  预防

4.1.1  旱情信息监测及报告

4.1.2  预防措施

4.2  预警

4.2.1  干旱预警

4.2.2  干旱预警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2  Ⅰ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4  Ⅲ级响应

5.5  Ⅳ级响应

5.6  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损失评估

6.2  灾民救助

6.3  效益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应急备用水源准备

7.4  应急队伍保障

7.5  技术保障

7.6  宣传与培训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盘山县是农业大县,粮食作物以水稻为主,有水田面积近60万亩,是全国大型灌区之一,干旱是我县主要自然灾害之一。为了适应新时期抗旱工作需要,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加强防旱抗旱措施,进一步增强抗旱减灾意识,提高抗旱能力和争取抗旱的主动性,减轻灾害损失,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原则

1.2.1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 生态环境用水。

1.2.2  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1.2.3  坚持统一指挥、统一调度,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2.4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1.2.5  坚持依法抗旱原则。

1.2.6  坚持科学、合理、实用、便于操作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规等

1.3.3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关于加强城市抗旱工作的意见》等规章和文件;

1.3.4 《旱灾损失与抗旱效益计算办法(试行)》,《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报旱制度》、《报旱标准》等;

1.3.5  《盘锦市重大、特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盘锦市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等地方规章和规划。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的水田、旱田等农作物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处置。

2  基本情况

2.1  自然地理情况

盘山县位于辽宁省西南部,行政隶属盘锦市。地理坐标:东经121°21′~120°19′,北纬40°25′~41°21′之间,东西长108千米,南北宽75千米,东隔外辽河、辽河与台安县、海城市相邻,南接市内大洼县与兴隆台区,西靠凌海、北宁两市,西南濒临辽东湾,北靠北镇市。县内有大、中、小河流13条,以辽河和大辽河为主要灌溉水源,上游辽、浑、太各河系及各大水库汛期弃水经过我县,经计算,多年平均过境水量23.67亿m3,多年平均径流量1.7亿m3,县内有平原水库三座,可拦蓄水量0.55亿m3,地下水资源量为0.53亿m3,可利用量为0.34亿m3,多年平均降水量612mm,雨量多集中在七、八月份,占全年降雨的52%左右,年均蒸发量1705mm。

气候特征是:属于温带大陆性半湿润季风气候,冬季寒冷干燥,夏季高温多雨,四季分明。多年平均气温为8.4C。,无霜期172天,结冻期150天。

2.2  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盘山县共有10个镇,127个村,总人口22.282万人(城镇人口2.5465万人,农村人口19.7355万人),全县耕地面积为479.33 km2,总播种面积达71.90万亩(其中: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为67.81万亩,经济作物及其他播种面积为4.09万亩)。粮食总产量达38.65万吨。人均土地面积0.4483hm2/人,人均耕地面积0.2151hm2/人,农村人均土地面积0.5062hm2/人,农村人均耕地面积0.2429hm2/人。

2.3  水资源开发利用概况

盘山县水资源总量1.33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资源0.9284亿立方米,地下水1.1342亿立方米,地下水与地表水重复计算量0.3484亿立方米。我县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275立方米,是世界人均占有水资源量的1/30,是全国人均占有水资源量1/8,是全省人均占有水资源量的1/3,属于严重缺水地区。

目前,全县总供水量4.27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供水量3.89亿立方米,地下水供水量为0.38亿立方米。各行业用水情况如下:农田灌溉用水量3.89亿立方米;林牧副渔用水0.06亿立方米;工业用水量0.06亿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0.26亿立方米。各行业利用水量占水资源总量的比例是:农业用水占总用水量的92.5%;工业用水占1.5%;居民生活用水占6%。

2.4  旱灾概况

盘山县地势低洼,地下水位高,土壤水分一般偏高,只有在特别干旱年份降到凋萎含水率以下时,才能使作物受旱减产。此外,历史上每逢一年中发生旱涝交替,秋涝减产大于春旱减产时,在灾情记载上,多将受旱减产列入涝灾,致使单独受旱减产无从可查。历史对旱灾减产有据可查的只有1926年(民国12年),1933年(伪满大同二年)及1937年(伪满康德四年);先旱后涝的则有1894年(清光绪二十年),1920年(民国9年),1934年(伪满康德元年)。建国后,到1970年以前,全县以旱作物为主,旱灾的形成和历史上旱灾的成因相同,春季少雨,土壤含水率降到临界值以下。据统计资料,建国后因干旱而减产的年份有1952年、1955年、1958年和1961年。1970年以后由于水稻作为盘山县主要粮食作物,干旱的含义和以前有根本不同,不是以降雨量小作为主因,而是以引用客水是否充足来定干旱程度。水稻因缺水而减产的年份最严重的是1982年,其次是1979年、1983年、1988年和1989年。由于盘山县水田面积的发展,致使缺水年年发生,并依靠抗旱夺丰收。

据统计,从1951年到2007年,57年当中,由气象因素造成的大旱年有19年,旱年有17年。1972年至2007年36年中,正常供水只有6年,严重缺水8年,缺水11年,稍缺水13年。

由于盘山县是退海之地,枯水年地下水超采,无法回灌补充,海水侵润线逐年延长。水环境不断恶化加剧了干旱危机,近年来,工业废水、生活污水超标排放,严重污染水体,不仅造成了水资源危机更加突出,已经引起生活、生态人口的连锁反映,成为社会不稳定重要因素。

最为典型的干旱年是2001年和2002年。2001年从5月下旬到9月下旬出现了历史上罕见的长时间持续高温少雨天气,辽河上游水库蓄水锐减,基本无水可放,致使辽河长时间断流,利用两座南水北调大站进行跨流域调水,将大辽河水通过新开河输水总干调入辽河,6月12日盐份上升到3.4‰,几乎全天不能开车。全县农业遭到比较严重的灾害。水田受灾面积13.1万亩,其中绝产6.8万亩,减产5.8万亩,减产粮食9723万公斤,造成经济损失6320万元。2002年更为干旱,全县水田受灾面积29.8万亩,其中减产3~5成20万亩,减产7万和绝收1.0万亩 ,共造成经济损失6138万元。

近几年,其干旱情况演变趋势主要表现在:

1. 旱灾日益严重。除了受气候影响之外,人口的不断增加和生产力的发展对水的需求量也不断提高,多年的实践证明,干旱缺水有日益加剧的趋势。

2. 工业和城乡生活缺水日趋严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干旱给工业及城市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越来越大。每年工业及城市因缺水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

3. 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是当务之急。缺水地区人口的不断增长,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需水量不断加大,而废水和污水的排放又不断污染水源,人畜饮水困难更为加剧,使得缺水地区范围扩大。

2.5  抗旱能力

2.5.1  抗旱工程设施情况

1. 灌溉工程。全县设计灌溉面积58.67万亩,水田有效灌溉面积55.65万亩,水田实际灌溉面积58万亩。

境内有中型平原水库3座,总库容5500万立方米。拥有机电排灌站132座,其中:灌溉站37座,排灌站56,排水站39座,灌排能力346立方米每秒支渠一级建筑物工程3000多座。全总干渠4条,长70.5公里;干渠83条,长度323.18公里;支渠730条,长度812.73公里

2.饮水安全工程。全县“十二五”期间共有6.3万人存在饮水不安全问题,其饮水不安全主要为水质和水量两大因素,目前已有5.5万人饮水不安全问题得到了解决,占应解决的87%。

2.5.2  抗旱非工程措施情况

1. 制度建设。国务院及各部委先后制定了“抗旱制度”、“抗旱标准”、《抗旱工作区规划、标准化建设意见》、《旱灾损失与抗旱效益计算办法(试行)》、《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一些抗旱管理规章制度。目前,我县要抓紧制定抗旱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

2. 机构建设、抗旱服务组织。我县抗旱工作领导机构为盘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镇也成立了相应机构。在干旱期抓抗旱救灾工作,非干旱期主要抓水源工程、节水灌溉、饮水安全、抗旱规划等工作。从1997年我县就开展抗旱组织建设工作。目前,全县已成立抗旱服务组织11个,县级1个,镇级10个。

3. 旱情信息监测和采集。全县旱情监测有两套系统。一是气象部门(包括生态环境监测站);二是水文部门,每月都要进行监测。

3  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指挥体系

盘山县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指挥部成员组成。县长任总指挥,副县长、县人民武装部部长、县水利局局长、县农经局局长、县政府办主任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卫生局、县供电分公司、县粮食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供销联社、县广播电视中心、中保财险盘山分公司、中国人寿盘山分公司、盘山县网通公司、盘山县移动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属常设机构,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兼任。

各镇也要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由各镇镇长任指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2  职责

3.2.1  县抗旱防汛指挥部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是我县抗旱应急工作的指挥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3.2.1.1  在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相关决定、指令;

3.2.1.2  组织召开抗旱工作应急会议,听取民政、水利、农业、气象等部门的旱情灾情汇报,安排部署抗旱救灾工作;

3.2.1.3  制定各项抗旱措施,落实抗旱物资和经费;

3.2.1.4  统一指挥我县的抗旱工作,组织县政府相关部门按本预案规定职责对受灾地区进行抗旱救灾。

3.2.2  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是综合协调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3.2.2.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3.2.2.2  及时了解、掌握旱情、灾情和水利灌溉工程运行状况,发布旱情、灾情报告;

3.2.2.3  及时向指挥部主要领导提出防汛抗旱决策参谋意见并具体实施抗旱工作;

3.2.2.4  传递上级抗旱救灾工作指令,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检查各项抗旱救灾措施的落实。

3.2.2.5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和防汛抗旱资金的分配工作;

3.2.2.6  处理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3.2.3  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各成员的职责

抗旱工作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必须在县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抗旱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是:

水利局:协调抗旱防旱工作,负责水工程调度,统一合理调配抗旱水源,充分发挥现有水利工程的效益。组织实施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和抗旱应急工程修复,及时调处水事纠纷。

水情组及时向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水情旱情和有关水文情报。

气象局:负责旱情监测和预报,按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短期、中期、长期气象预报、降雨实况和土壤墒情等相关资料,组织实施人工增雨工作,并提供防汛抗旱建议和意见。

通信部门:优先传递抗旱信息和邮件等。

发改局、县财政局:协调安排抗旱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并监督使用情况。

住建局:负责编制城乡抗旱应急供水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灾情,负责灾民的生活安排、救济,负责救灾物资的筹集、管理、发放。并协同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旱灾的调查、核实、统计、上报工作。

广播电视中心:按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工具,实事求是地报道发生的旱情灾情,宣传抗旱方针政策和动态。

农经局:负责提供农作物播种面积、产量及收集旱情、苗情,推广应用有关抗旱农业新技术,制定农业救灾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灾后灾区农业生产所需种子、农资的调拨供应、技术指导,帮助灾区人民搞好抢收抢种工作,恢复生产;

交通局:保证优先运送抗旱救灾的人员和物资。

供电分公司:保证抗旱救灾用电的优先供应。

供销联社:负责抗旱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并定期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物资储备情况。

卫生局:负责组织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做好饮用水质的检验工作,指导群众做好水质消毒,保证饮用水安全。

公安局:负责抗旱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查处水事纠纷,严厉打击偷窃、破坏抗旱设施的犯罪行为。 

其它有关部门在干旱期间,按照各自的职能范围,根据指挥部的救灾指令,无条件地提供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完成抗旱救灾任务。

4  预防及预警

4.1  预防

4.1.1  旱情信息监测及报告

4.1.1.1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灾农作物、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4.1.1.2  旱情监测包括:水雨情变化、事发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

4.1.1.3  旱灾报告制度

当全县范围内有两个(含两个)以上镇出现旱灾灾情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受旱情况按照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遇旱情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1.1.4  旱情通报

县政府建立旱情通报制度,气象、水文部门负责全县境内土壤墒情的监测及报告。旱情通报由县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4.1.2  预防措施

4.1.2.1  水田抗旱

4.1.2.1.1  工程措施:

一、南水北调工程:

由于1982年是建国以来干旱最严重的一年,县里下决心于1983年修建了南塘抽水站,解决了盘山县在南北两水源调剂中只能把辽河水调到大辽河,而大辽河水却无法北调问题,可实施跨流域调水,即将大辽河水提入新开河输水干渠通过二道桥子防洪进入辽河干流。由于不能完全满足干旱所需,于1997年又新建了新开河口灌排站,总调水能力为80m3/s,实现了两河互补,以丰补歉,1984年以来在严重缺水的情况下,为稳定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发挥了其最大的效益。

二、拦河截潜工程:

为充分拦截地表径流及桃花汛,每年对境内的中小河流实施 拦截,拦截绕阳河的猫眼和毛家站、西沙河、二夹河等七处,拦蓄水量800万立方米。

三、蓄水工程:

加大境内红旗、八一、青年三座水库除险加固力度,可保证蓄水量5000万立方米,可解决12万亩水田泡插用水。全县建设一地多用,一水多用的生态抗旱方塘24座,每座方塘可给20亩水田补水。

四、节水工程:

太平、陈家、高升已实施了硬板护砌工程1.25万亩,使渠系水利用系数由原来的0.5提高到0.75,节水效益非常显著。

五、抗旱井:

机电井4眼,抗旱小井500余眼,每眼小井可灌15~20亩水田。在抗旱中是不可或缺的抗旱设施之一。

六、提水闸、站的维修改造工程:

各镇要及时做好排灌闸站的检修工作,确保运转自如。在适宜地点根据需要可增设临时抗旱设施,为调水做好准备。

七、人工增雨工程:

县气象部门仍要随时监测天气变化,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实施飞机、火箭、高炮人工增雨,为水田、旱田用水缓解旱情提供保障。

4.1.2.1.2  其它措施:

1、早动手、早安排:抗旱工作变被动为主动,要突出一个“早”字,做到早认识、早决策、早落实,抗旱工程早做准备,见缝插针早蓄水,除尽早落实水库坑塘蓄水、拦截中小河流、增设临时抗旱站点及做好排灌闸站检修等工程措施外,育苗、插秧、整地、农技培训等一些农事活动早做安排,坚持超前抗灾的意识,做到有备无患。

2、抓节水措施:①、开展“三旱”整地,即旱整平、旱耙地、旱搭埝和“四边一条龙”的作业法即边泡、边耙、边插、边管。②、育苗期坚决不供水,力争在园田或大地集中育苗。③、提倡浅湿灌溉方式,减少供水次数,实现节水增效的目标。

3、加强用水管理措施:加强管理,使有限的水量充分发挥效益。全县要加强用水纪律,实行“三统一”。即: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做到三个不准和三个服从。即不准偷水、不准抢水、不准超计划用水;服从指挥、服从命令、服从调度、令行禁止。坚持三个同步。即:供水供电同步,农事活动和供水时间同步,同一条河系、渠系各单位间农业生产安排同步。为增强用水的计划性,实行引水口计量,计划供水,保证上下游、左右岸均衡受益。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节约用水活动,杜绝浪费水的现象发生。

4、增加投入:争取更多的国家、省、市抗旱资金,加大全县的投入力度,集中县、镇的财力,在投资、投工、投劳、投物等方面下大力气,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开辟更多的抗旱工程建设资金渠道,切实把全县的抗旱工作落到实处。

5、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抗旱声势,使全县干部群众对今后可能到来的旱情形成共识,仍要把抗旱工作作为农村工作的重点,认真研究,克服麻痹思想和畏难情绪,从历年旱灾中吸取教训,树立抗旱减灾思想,以抗旱为中心,进一步搞好抗旱工程建设,把抗旱工作切实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各级领导干部齐抓共管;层层有目标,层层有责任,组织各级干部深入基层,包村包户,解决实际困难,带领农民群众一道,全面完成抗旱工作任务。

4.1.2.2  旱田区抗旱工作:

4.1.2.2.1  经济作物实行节水灌溉,除新打井外,努力修复旧井,充分发挥其灌溉作用;

4.1.2.2.2  完善抗旱服务组织体系,维修机电井,组织拉水车辆,以便及时投入抗旱工作;

4.1.2.2.3  选用抗旱品种或应用抗旱试剂。

4.1.2.2.4  积极推广喷滴灌工程。

4.2  预警

4.2.1  干旱预警

轻旱为蓝色预警信号(Ⅳ),中旱为黄色预警信号(Ⅲ),重旱为橙色预警信号(Ⅱ),极旱为红色预警信号(Ⅰ)。

4.2.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级。

1)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比例在80%以上;

2)因旱造成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3)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95~9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4.2.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

1)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

2)因旱造成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3)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90~8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4.2.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

1)受灾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

2)因旱造成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3)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90~8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4.2.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

1)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

2)因旱造成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3)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95~9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4.2.2  干旱预警发布

4.2.2.1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4.2.2.2  对全县已经发生的旱情按照干旱预警级别向全社会发布,并对未来旱情发展情况做出预测。

4.2.2.3  发布程序:先由县农业、水利对各镇旱情统计,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会议决定。

4.2.2.3  由县新闻部门向全社会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2  Ⅰ级响应

5.2.1  全面落实抗旱工作行政首长目标责任,县政府和县抗旱防汛指挥部接到旱情、灾情报告后,立即启动县级抗旱救灾预案,召开紧急会商会议,分析旱灾情发展动态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分阶段安排部署抗旱救灾应急工作,并发出抗旱紧急通知,要求各镇、各部门立即行动起来,投入抗旱救灾工作;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协助灾区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同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传达上级对抗旱救灾工作的指示,请求国家、省、市的支援。

5.2.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协调各部门筹集、调运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抗旱救灾工作,督促落实各项抗旱救灾措施,维护灾区社会的稳定。

5.2.3  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先地表、后地下,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5.2.4  按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并做好救援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发放。

5.2.5  新闻单位按照县政府核定的旱情灾情,及时向社会发布旱灾情信息,宣传抗旱救灾情况。

5.2.6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按照抗御严重干旱的要求,全力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5.3  Ⅱ级响应

5.3.1  受灾的镇政府将旱情、灾情上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立即启动本单位抗旱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旱救灾,及时划拨专项抗旱救灾应急经费,积极动员和组织受灾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5.3.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传达上级对抗旱救灾工作的指示,请求国家、省、市的支援。立即启动县级抗御干旱应急预案,组织召开由农经、气象、水利、财政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抗旱会商紧急会议,分析旱情、灾情发展态势,研究部署全县抗旱救灾工作,并发出抗旱救灾紧急通知,督促受灾镇组织力量投入抗旱,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实灾情,协助当地开展抗旱救灾应急工作。

5.3.3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旱灾情消息,及时了解、掌握、统计旱灾情及发展趋势、抗旱工作情况;向县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报告旱灾情信息和抗旱救灾情况,提交抗旱决策建议;填报旱情报表,部署指导各级抗旱服务组织投入抗旱。

5.3.4  气象部门发布干旱监测、预报等气象信息。向县防汛抗旱办提供逐日降雨、蒸发、气温、土壤墒情等情况,并分析未来的天气形势和发展趋势。组织实施人工增雨工作,随时监测卫星云图,不失时机开展人工增雨,并提出抗旱建议,不失时机地开展大规模、大剂量的人工增雨。

5.3.5  农业部门负责调查、收集、统计农作物苗情,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旱情对作物的不利影响。做好抗旱救灾所需化肥、种子、农资的调拨供应工作。指导各镇调整作物种植结构,抢墒播种、改种、补种,推广应用有关抗旱农业新技术,组织实施农业救灾措施。

5.3.6  水利部门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掌握水利工程蓄水和河道来水情况,优先保证农村人畜饮用水,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科学调水工作,充分发挥现有水利工程的效益,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水资源,千方百计扩大抗旱灌溉面积,并抓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管护,积极检修抗旱设备,组织实施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和抗旱应急工程修复。同时加强水政执法工作,及时调处水事纠纷,办理水事案件。

5.3.7  财政局及时制定救助方案,迅速筹措资金,及时下拨抗旱救灾经费,并指导、督促受灾乡、镇做好抗旱救灾资金的使用、发放工作。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尽力筹措资金支援灾区。

5.3.8  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核实灾情,及时筹措救灾物资,发放救灾款,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3.9  卫生局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指导群众做好水质消毒,保证饮用水安全,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5.3.10  住建局立即启动城市抗旱应急供水计划,分片、分段、限时供水,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重要工矿企业用水。

5.3.11  新闻宣传部门按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工具,加强灾情报道和抗旱救灾的宣传工作。

5.3.12  经信局、供销联社等部门做好抗旱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并定期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物资储备情况。

5.3.13  其它各相关部门按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完成抗旱救灾任务。

5.4  Ⅲ级响应

5.4.1  受灾地政府将旱情、灾情上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启动本级抗旱应急预案,根据灾情,确定救灾应急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5.4.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召开抗旱应急工作会议,部署抗旱救灾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赴灾区核实灾情,协助当地开展抗旱救灾应急工作。

5.4.3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旱情消息,了解、统计受旱情况,及时掌握各镇的旱情发展变化和抗旱动态;向县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提交抗旱决策建议、填报旱情报表、部署指导各级抗旱服务组织投入抗旱。

5.4.4  气象部门发布干旱监测、预报等气象信息。向县防汛抗旱办提供降雨、蒸发、气温、土壤墒情等情况,并分析未来的天气形势和发展趋势,提出抗旱建议,不失时机地开展较大规模的人工增雨。

5.4.5  农业部门负责调查农作物苗情,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作物的种植结构、种植面积、生长时期,分析旱情对作物的不利影响。做好农业生产所需种子、农资的调拨供应工作。根据旱情发展情况,适时进行农作物改种和补种,推广应用有关抗旱农业新技术,制定农业救灾措施并组织实施。

5.4.6  水利部门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掌握水利工程蓄水和河道来水情况,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科学调水工作,充分发挥现有水利工程的效益,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水资源,千方百计扩大抗旱灌溉面积;负责监测河道水量,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水情和有关水文情报。

5.4.7  经信局、供销联社等部门做好抗旱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并定期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物资储备情况。

5.5  Ⅳ级响应

5.5.1  受灾地政府将旱情、灾情上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启动各地抗旱应急预案。

5.5.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掌握旱情发展趋势,了解、统计受旱情况,发布旱情通报;向县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报告旱情,提交抗旱决策建议、填报旱情报表。

5.5.3  气象部门发布干旱监测、预报等气象信息;向县防汛抗旱办提供降雨、蒸发、气温、土壤墒情等情况,并分析未来的天气形势,不失时机地开展人工增雨。

5.5.4  县水利局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掌握水利工程蓄水和河道来水情况,下达各类水利工程抗旱灌溉任务,落实抗旱供水计划;抓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管护,积极检修抗旱设备,组织实施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和抗旱应急工程修复。

5.5.5  农业部门掌握农作物播种情况、苗情,推广抗旱农业新技术,加强田间管理。

5.5.6  各级抗旱服务组织全力投入抗旱。

5.6  响应结束

通过采取抗旱措施或降雨后,旱情得到明显缓解,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并通过县新闻部门发布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损失评估

6.1.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灾情统计,各有关部门按指挥部成员工作分工及时调查统计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并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上报。当发生较重灾情时,灾情统计实行一次一报、随时统计随时上报的原则,及时掌握灾情的发展变化。

6.1.2  旱灾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抗旱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文字材料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并存档。

6.2  灾民救助

6.2.1  水旱灾害发生后,各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6.2.2  卫生、医疗部门要迅速组织救护队伍深入灾区,切实做好防病、治病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灾民的安置和赈灾钱物的分发保管工作。

6.2.3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性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

6.2.4  积极开展水旱灾害等突发事件的保险工作。

6.3  效益评估

6.3.1  对现有抗旱工程设施在当年抗旱中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6.3.2  对抗旱组织体系、灾情监测、水量调度、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等措施进行评价。

6.3.3  对抗旱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防汛抗旱等应急所需的专项经费,由各镇政府予以保障。

7.2  物资保障

7.2.1  建立健全抗旱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抗旱救灾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

7.2.2  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须救灾物资储备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发展,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

7.2.3  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每年要根据上年度情况及时补充和更新。

7.3  应急备用水源准备

7.3.1  各镇要建立各自的应急备用水源。

7.3.2  由自来水统一供水的城镇,要建立应急供水保障机制。

7.4  应急队伍保障

7.4.1  各镇政府都要建立完善的抗旱服务体系。

7.4.2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县指挥部建设一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专业抗旱服务队。达到指挥灵便、组织严密、人员精干、装备精良、技术精湛、反应快速、救援高效的要求。

7.5  技术保障

7.5.1  抗旱监测由县气象局、县水利局负责。

7.5.2  旱田抗旱技术推广由县农经局负责,水田抗旱技术由县水利局和县农经局共同负责完成。

7.5.3  灾情及抗旱效益评估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完成。

7.6  宣传与培训

7.6.1  各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新闻单位和媒体,积极向公民宣传抗旱法律法规和预防、自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防灾减灾技能。

7.6.2  向公民公布抗旱预案中可公布的内容,使公民了解预案,积极参与应急行动。

7.6.3  抗旱知识要纳入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逐步实行系统化、规范化培训。

7.6.4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抗旱救灾演练,不断提高各级指挥员的组织指挥能力、抗旱队伍的应急救灾能力。

8  附则

8.1 各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任务,组织制定相关预案和保障计划,作为本预案的配套方案和计划,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3 本预案和配套方案与计划,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遇有重大情况变化,即时修订,修订完毕,须按原程序报批。

8.4 本预案由盘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并负责管理、解释。

8.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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